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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躺”引发肖像权诉讼 二审判决葛优胜诉

时间:2024-07-01 07:36:27 来源:进道若退网 作者:时尚 阅读:756次

“葛优躺”引发肖像权诉讼  二审判决葛优胜诉

  因认为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葛优躺微博侵犯其肖像权,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网)诉至法院,肖像要求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权诉记者24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讼审胜诉法院二审判决支持葛优诉讼请求。判决

  演员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饰演角色,葛优其创作的葛优躺将身体完全放松躺在沙发上的形象被网民称为“葛优躺”。2016年7月,肖像艺龙网发布微博,权诉共使用包括葛优为服装品牌代言及《我爱我家》剧照在内的讼审胜诉7幅葛优图片18次,并配以文字等,判决内容多次直接使用“葛优躺”。葛优

  葛优认为该微博中提到“葛优”的葛优躺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肖像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权诉侵犯其肖像权。艺龙网于同年8月删除了上述微博。12月,艺龙网未经葛优同意,在其微博发布致歉信。葛优认为致歉信承认了侵权事实,但同时认为致歉行为属再次利用其进行商业宣传。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艺龙网应承担法律责任,判决艺龙网在其运营的微博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75000元。判决后,艺龙网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判决其在微博赔礼道歉,且赔偿数额过高。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赔礼道歉作为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法律赋予其强制性。当赔礼道歉以法院判决形式作出时,其社会效果、公示效果与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在诉讼之外的道歉显然不同。艺龙网认为其在诉讼之外的主动道歉等同于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观点不能成立。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一中院认为,葛优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艺龙网侵犯葛优的肖像权,导致其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的公开程度、艺龙网使用照片的情况、主观过错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艺龙网赔偿葛优经济损失数额适当。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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